法规解读

31 Jul 法规解读

关于最新版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跟现行版的GCP(2003版)有何不同?
在2018年7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最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较现行2003版GCP做出了较大幅度地调整和增补,增加了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3个章节。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什么?
(一)强化规范要求:
1. 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修改明确为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执行本规范,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执行;
2. 增加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3. 增加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4. 增加临床试验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5. 增加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等原则。

(二)规范伦理程序:
1. 将伦理委员会作为单独章节,强调伦理委员会职责;
2. 增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时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要求;
3. 增加审查受试者是否存在被胁迫、利诱等不正当影响的情况;
4. 增加受理并处理受试者保护的要求;
5. 增加并明确关注研究者应该立即报告的事项;
6. 增加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没有按照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7. 调整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要求。

(三)落实主体责任:
1. 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
a) 增加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的要求;
The sponsor is the ultimate response party for quality and reliability of clinical trial data;
b) 增加申办者对外包工作的监管及合同的具体要求。
2. 构建质量管理体系:
a) 增加申办者应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b) 增加风险管理的要求;
c) 增加申办者应指定有能力的医学专家对临床试验的相关医学问题进行咨询;
d) 增加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
e) 增加电子数据系统管理的要求;
f) 增加申办者应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方式。
3. 加强受试者的保护:
a) 增加申办者应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出发点;
b) 增加申办者在方案制定时,应明确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4. 优化药物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SAE)报告流程:
a) 在报告流程方面,要求研究者将本机构发生SAE立即报告责任主体(申办者),要求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的试验药物相关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立即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
b) 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可疑且非预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SUSAR),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不得超过7天;对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SUSAR不得超过15天。
c) 定期评估报告至少每年一次,或按伦理及其他管理要求及时报告。

(四) 加强研究管理:
1.加强研究管理:
a) 增加试验记录和报告的要求;明确源数据应具有可归因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2. 确保安全规范:
a) 增加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之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b) 对知情同意过程提出更规范、充分、公正的要求,增加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如儿童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的要求);
c) 增加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回避重大利益冲突要求;
d) 调整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可疑非预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SUSAR);
e) 增加临床试验机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的要求等。

(五)强化技术指导:
1. 增加专门章节对术语及其定义、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进行了阐述。
2. 对术语及定义、试验方案、必备文件管理的描述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临床试验的开展。
3. 补充对临床试验的依从性、非临床研究、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等新增加名词的解释。

关于此次修改,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药企业应该关注什么?

1. GCP的适用范围:
明确GCP的直接使用范围是“用于注册目的的临床试验”。 这就意味着与注册无关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或真实世界临床试验等这类临床试验将有另外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2. 关于临床机构
修订意见稿第四章研究者部分,提到了临床试验机构,将其和研究者地位相并列,首次强调了临床机构在其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关于研究者的利益
修订意见稿第四章首次提到了利益披露的要求,需要研究者提交财务申报。这个操作对于外国药企来说颇为熟悉,而对中国内地药企来说应尚属首次接触。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版的修订意见稿之内没有明确描述监管部门如何审查财务申报报告,而需要等待的是进一步的法规完善。
4. 遗传资源的敏感信息相关
根据修订意见稿第五章的内容,申办方需要更新知情同意书,并且跟国家遗传办的审批流程互相接轨。
5. 申办方药物警戒职责
根据修订意见稿第五章的内容,明确了临床试验过程中SUSAR的操作流程。
6. 对临床试验安全性和数据的要求
纵观整个征求意见稿,CDA对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更加注重,对临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更高,对临床试验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
例如建立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增加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方式,以及申办者应指定有能力的医学专家对临床试验的相关医学问题进行咨询等。
因此,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的药企需要针对安全性和风险控制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利用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CRO对临床数据进行审核,反复验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影响临床安全的信息提出质疑,解答医学安全相关疑惑,协助申办者及时发现风险并解决问题。
新GCP还提出申办者在方案制定时就要考虑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这就需要专业注重药物及受试者安全的第三方CRO在制定临床方案之初,就要介入干预。
7. 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要求更高
新版的GCP对药物临床试验提出了更高的质量标准,并且对数据的电子化要求更高。
结合最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和《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制药企业应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药物警戒管理系统,并且完善药物警戒体系文件。
药物警戒系统在国内还是比较新的概念,大部分制药企业都需要药物警戒的专家来指导建立,或者需要借鉴现成的药物警戒体系,尤其是国际普遍应用的药物警戒系统软件。
8. 与国际标准统一的安全报告
CDA对安全性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与ICH国际通用的标准统一,例如,优化药物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SAE)报告流程,并且修改了可疑非预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SUSAR)的汇报时限,要求申办者对SAE等安全性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规定定期评估报告至少每年一次。
因此,国内药企就必须开始熟悉ICH安全性报告的国际通用流程,最好由有经验的专家来指导企业来适应新的报告模式,准确地及时地对不良事件进行独立报告和定期报告。

ZM CRO GROUP是一家有30多年专业经验,专注于药物安全的CRO公司。ZM 公司熟悉最新的国际国内相关的药物临床和上市后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充分协助中国本土和境外的药物和生物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或上市后药物监管活动,并且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从临床试验的设计,患者的招募以及审核,再到数据的收集以及有效性的验证,信号的监测以及发掘, 相关安全报告的撰写及提交,最后帮助企业建立和维护自己的药物警戒系统,并为企业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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