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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下全球制药行业指南

在当前全球疫情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当前和即将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们以及在上市后监管期内医疗产品消费者的安全成为制药业面临的更加重要的问题. 为了在现实世界中支持制药公司,生物技术公司和CRO公司,各国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机构已经发布了一些具有方法学性质的指南,例如: - 关于在COVID-19疫情期间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的FDA指南. - 关于疫情期间FDA针对医药产品和膳食补充剂的上市后不良事件报告. - 关于COVID-19(冠状病毒)疫情期间EMA临床试验管理指南. - ICH M1 工作组和MedDRA MSSO提供针对冠状病毒有关的交流 (01-APR-2020). ZM CRO GROUP团队已将上述指南作为我们日常法律法规监管活动的一部分,针对以上文件进行了学习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并持续每天对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出版物进行信息监察. 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的最新资讯! 祝您和所爱的人以及您的家人一切安好. ZM CRO GROUP 团队...

药物警戒助理

南京优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合同研究组织,属于ZM CRO集团的一部分(公司网址:www.zmcro.cn),与本公司与多家国际制药公司在药物安全方面保持长期稳定的(超过20年)的合作关系,现诚招:http://jobs.zhaopin.com/CZ896561130J00236372702.htm 工作职责: 协助本公司药物警戒相关人员完成药物安全相关工作 参与临床试验中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翻译医疗和制药行业的各种文本和文件 (汉译英,英译汉) 职位要求: 本科以上学历(医学,药学优先) 计算机技能熟练(Microsoft Word,Excel,Access,Power Point,Outlook) 英语技能(听说读写熟练,有翻译经验优先) 团队合作能力和独自工作能力 薪资待遇: 完备的社会保险 良好的办公室环境 内部培训 职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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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俄罗斯临床试验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举行

2018年11月14日,ZM CRO集团总裁Yuri Zaretsky先生作为圆桌会议“安全监控系统扩展”的主持人参与了第7届“俄罗斯临床试验”国际会议,该会议由亚当史密斯研究所组织,并在莫斯科举行。 在会议讨论期间,Yuri Zaretsky先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安全监测委员会(DSMB)在临床试验中的作用,包括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从实际角度来看,在俄罗斯,DSMB仍然是未进行充分探索的领域。 对此,优睿博士在会议上分享在此方面所掌握的信息, 这些信息基于与国际(北美,亚太国家,俄罗斯和其他EAEU成员国)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成功合作的长期累积(30年以上)经验。),在临床开发阶段和上市后阶段的各种监管要求下,确保医疗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安全。在此次会议中,联邦卫生监督服务中心(Roszdravnadzor),MYR Pharma和R-Farm(一家独立的GCP / GLP审计师)的代表也参与了该项目的讨论。 我们对亚当·斯密研究所团队和所有发言人的专业性,临床试验的综合方法及其参与会议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也期待着在中国与本土的制药厂和生物技术公司药物在警戒领域以及DSMB领域进行合作:从文件开发(SOP, DSMB章程等)到将DSMB精确应用到临床试验中确保药物安全的各项措施等等。...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政策解读

一、公告实施的意义 公告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提高我国制药行业整体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此外,公告实施也为我国实施ICH指导原则提供政策支持,促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是持有人为保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责任有效履行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系统,包括机构、人员、制度等。体系要求持有人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和分析评价等工作,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不良反应报告和识别评估药品风险的能力,持有人还应当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负责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体系要求持有人建立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药品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度,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药品获益大于风险。此外,为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持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工作,适应国际化信息传输要求。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条件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是持有人指定的直接主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且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该人员应当具备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持续合规。  四、关于持有人委托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持有人可委托合同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科研或信息情报机构等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如委托开展上市后研究、信息收集、文献检索等。 建议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指定一家机构或企业作为代理人,具体承担进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风险控制等工作,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境内代理人也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 五、境外个例报告获知时间及提交方式 境外药品不良反应个例报告时间获知为境外持有人获知时间。 考虑到进口药品境外报告数量较大,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提交境外报告存在一定困难,采取以下过渡措施: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可接收E2B电子传输格式之前,境外报告仍以目前的行列表形式提交;可接收E2B电子传输格式后,境外报告可通过E2B格式提交。 六、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如何报告 公告实施后,医疗机构仍按原报告途径、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不良反应。 公告发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企业仍可按原报告途径、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不良反应,也可直接向持有人报告。 七、持有人对反馈数据的报告事宜 持有人应及时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自2019年1月1日起反馈的报告进行分析评价,自收到反馈报告之日起,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和时限上报至持有人直报系统。相关要求将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发布。 八、批号聚集性趋势 公告第四条要求持有人对发现报告数量异常增长或者出现批号聚集性趋势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批号聚集性趋势是指特征表现为本企业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出现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不良反应,例如表现为寒战、发热等反应的病例。 持有人对出现批号聚集性趋势的病例,应立即进行评价,开展必要的风险排查。经分析评价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及时与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对相关批号产品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九、年度总结报告的撰写 公告要求持有人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的撰写要求将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发布。 官网地址:www.cnda.cfda.gov.cn...

注意!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将要调整

2018年7月27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局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见官方网页:https://mp.weixin.qq.com/s/zWppATuxDsmDQrNn6QLdsw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

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落实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与申请 (一)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确定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实施临床试验的可行性。 (二)申请人准备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对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总结资料。申请人应自行评估现有的研究是否符合申报拟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拟与药审中心讨论的问题。  (三)申请人应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沟通交流办法》)要求,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1)。药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并与申请人商议会议时间。申请人应按沟通交流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2)。药审中心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初步审评,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过“申请人之窗”将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初步审评意见和解答意见后,应尽快反馈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申请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取消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沟通交流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按原定计划继续组织会议召开。 二、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 (四)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围绕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就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已有资料和数据是否支持实施临床试验开展和受试者安全风险是否可控进行讨论,并为后续研究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沟通交流会议应按《沟通交流办法》要求形成会议纪要。现有资料、数据或补充完善后的资料、数据能够支持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即可在沟通交流会议之后或补充资料和数据后提出临床试验申请。现有资料和数据存在重大缺陷,临床试验方案不完整或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申请人应分析原因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审评文档存档,并作为审评和审批的参考。 三、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与审评审批 (六)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新药首次临床试验申请和申报资料。其中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还应提交本公告附件3中载明的资料。 药审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或按照规定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载明:自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七)对于申报资料符合审评要求,但有相关信息需要提醒申请人的,药审中心应在受理缴费后60日内通知申请人,列明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申请人应通过药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临床试验申请相关通知或提醒。 (八)对于已受理的申报资料不符合审评技术要求的,药审中心可通过沟通交流或补充资料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在该申请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其他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完善后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未按时限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审评要求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目前尚不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因。 (九)对于申报资料存在重大缺陷,或临床试验方案不完整的,或缺乏可靠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潜在的临床风险而无法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目前不支持开展临床试验的理由。药审中心在作出暂停临床试验决定前,应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 (十)申请人在解决了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所列问题后,可向药审中心书面提出答复和恢复临床试验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包括同意恢复临床试验或继续执行暂停临床试验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在收到药审中心书面答复同意恢复意见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对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有异议且无法通过沟通交流解决的,可申请召开专家咨询会或专家公开论证会。 四、其他有关事项 (十一)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申请人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 (十二)已获准开展新药临床试验的,在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后、开展Ⅲ期临床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就包括Ⅲ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在内的关键技术问题与药审中心进行讨论。申请人也可在临床研发不同阶段就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十三)在已获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间,申请增加新适应症的,可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也可按此办法先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后决定。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的,申请时与首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但应当在申报资料中列出首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 (十四)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药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可视技术审评情况通知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 (十五)申请人在获得首次临床试验许可后,应定期向药审中心提供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包括全球研发和上市状况、正在进行中和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新增的安全性结果、重大生产变更、整体安全性评估、重要风险总结、获益-风险评估和下一年总体研究计划等内容。一般每年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许可后每满一年后的二个月内提交。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请人调整报告周期。逾期未提交的,申请人应暂停药物临床试验。 (十六)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毒理研究提示重大安全性风险信号,申请人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中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递交(个例)安全性报告。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必要时暂停临床试验。 (十七)申请人应按时递交审评需要的资料与数据,保证质量,并接受监管部门对研发过程的监督检查。 (十八)本公告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官网网站 ...

法规解读

关于最新版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跟现行版的GCP(2003版)有何不同? 在2018年7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最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较现行2003版GCP做出了较大幅度地调整和增补,增加了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3个章节。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什么? (一)强化规范要求: 1. 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修改明确为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执行本规范,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执行; 2. 增加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3. 增加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4. 增加临床试验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5. 增加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等原则。 (二)规范伦理程序: 1. 将伦理委员会作为单独章节,强调伦理委员会职责; 2. 增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时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要求; 3. 增加审查受试者是否存在被胁迫、利诱等不正当影响的情况; 4. 增加受理并处理受试者保护的要求; 5. 增加并明确关注研究者应该立即报告的事项; 6. 增加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没有按照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7. 调整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要求。 (三)落实主体责任: 1. 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 a) 增加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的要求; The sponsor is the ultimate response party for quality and reliability of clinical trial data; b) 增加申办者对外包工作的监管及合同的具体要求。 2. 构建质量管理体系: a) 增加申办者应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b) 增加风险管理的要求; c) 增加申办者应指定有能力的医学专家对临床试验的相关医学问题进行咨询; d) 增加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 e) 增加电子数据系统管理的要求; f) 增加申办者应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方式。 ...

2018年6月中国临床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告摘要

1.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6月3日 来源:药品审评中心 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我中心起草并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申请人能够及时报送药物临床试验期间严重且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在2019年5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E2B(R2)格式传输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申请人应事先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明确执行E2B(R3)的时间计划。申请人在实现E2B(R3)递交后,为了不影响后续药品审评中心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 需要将之前按照E2B(R2)格式传输的报告,以E2B(R3)的格式再次递交。 二、为了实现E2A快速报告的目的,可以第一时间接收英文版的报告,但需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后15天内递交中文版报告。 三、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的摘要要点: A.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B.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C. 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个例安全性报告内容应按照ICH 《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性报告传输的数据要素》相关要求报告。相关术语应采用ICH《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进行编码。 D.申请人从其它来源获得的与试验药物相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信息也应当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官网信息地址: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largeInfo&id=314529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314449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30号) 2018年6月6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收到的192个已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注册申请(见附件)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前,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主动撤回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其名单,不追究其责任。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将在其网站公示现场核查计划,并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该中心将通知现场核查日期,不再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三、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中发现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人和管理人、合同研究组织责任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官网信息地址: 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0/228294.html 3. 关于公布《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8年6月12日 来源:药品审评中心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我中心针对当前生物等效性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经过了前期调研、关键技术要点研讨、专家咨询会的充分讨论,形成了《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 官网信息地址: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314538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41号) 2018年6月19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控制中药用药的安全风险,推动中药新药研发,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 附件1: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2:《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官网信息地址: 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0/229510.html 5. 药审中心关于征求《抗精神病药的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2018年6月28日 来源:药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和指导我国抗精神病药的药物临床试验,为药物研发企业及临床研究单位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我中心在借鉴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和同类产品研发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起草了《抗精神病药的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网征意见稿。现将网征意见稿公布于www.cde.org.cn,欢迎各界批评指正。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截止 官网信息地址: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314589...

直接共享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国内药企和境外药企的新机遇

2018年7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对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完整性要求、数据提交的技术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给予明确。《指导原则》的发布意味着中国可以直接接受境外的临床数据了。 1 《指导原则》 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指导原则》要求,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和可溯源,这是基本原则。其数据的产生过程,应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设计科学,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完整。 其次,《指导原则》对于不同种类数据提交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汇总境内外各类临床试验,形成完整的临床试验数据包。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应包括生物药剂学、临床药理学、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数据。鼓励药品注册申请人采用通用技术文件格式(CTD)提交。 第三,数据质量决定接受程度。依据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将接受临床试验数据分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与不接受三种情况。 完全接受的条件包括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符合 ICH 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境外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不存在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 2 《指导原则》给中国境内的药企带来哪些利好? “共享”临床数据将极大减少进口新药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时间,有利于境外药企开发中国市场,同时也有利于中国医药企业走向海外,开展境外临床试验。 1境外跨国药企进入国内市场: 过去,一些新药在我国的上市时间,平均要比欧美晚5到7年。国外新药首次进入中国,必须在国外做完Ⅱ期临床试验后才能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在中国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后才能获批上市。现在中国可接受境外临床数据,从机制上缩短境外跨国药企的境外新药在国内上市的时间,也节省了进入中国市场的科研成本,这就大大加快了境外跨国药企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当然,对患者也是福音,因为他们或许也能以最快速度享受到优质的创新药品。 2中国药企走向海外: 近年来中国药企研发和资金实力逐渐增强,在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引导下,国内企业越来越多地与跨国企业建立合作,引入国际创新研发项目,《指导原则》的发布,更是加速了中国药企国际化的步伐,提升中国药企国际化研发能力。 在过去,国内制剂企业在出口美国、欧盟时,通过在印度等境外国家进行预BE/BE试验,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能提高数据被FDA/欧盟的认可度。此次,我国直接认可仿制药的境外BE数据,更加有利于国内药企降低临床开发成本,促使中国药企在境外进行更多的BE试验;同时也能帮助老百姓早日吃上价格亲民的仿制药。 3 中国药企要如何准备以面对这个机遇? 《指导原则》加速了境外跨国药企进入国内的步伐,从而会有更多的药物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为了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就需要境外药企遵循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项政策法规。而随着中国加入ICH后,不断有法规和指导原则更新,使中国的政策更加复杂。那么,就需要既熟悉中国国内国情和各项法规,又具有国际经验(尤其是临床试验经验)的专家指导境外药企按照中国的政策规范行事,建立相应的药物警戒系统。 《指导原则》加速了中国药企走向海外,从而有更多的临床试验在境外实施。为了顺利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中国药企就需要既与国内企业紧密联系,又具有国际临床试验经验的专家指导, 按照国际ICH规范,以及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家的当地标准和政策法规行事,建立国际认可的药物警戒系统。 而ZM CRO GROUP是一家有30多年的从业经验国际CRO公司,ZM公司熟悉临床试验中以及上市后的各项国际和中国国内的法规政策,可帮助国内和境外药物和生物公司建立和维护自己的药物警戒系统,指导他们遵循国际或者国内各项法律法规。因在经验方面优势,ZM 可承担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培训。从而帮助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也协助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6/325802.html 2.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解读: 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1/325801.html 3.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 http://www.cde.org.cn/zdyz.do?method=largePage&id=30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现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8月1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官方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7月17日...